企业名称:广西振宇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
联系人:韦生
手 机:18577185777
联系人:吴经理
手 机:150-0771-5391
电 话:0771-3948706
Q Q:815291788
邮 箱:gxflutters@163.com
网 址:www.flutters.com.cn
地 址: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号科瑞江韵一单元
工 厂:广西南宁安吉大道林村工业园
今天废气处理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废气处理过程中的小技巧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1. 采用直接燃烧、催化燃烧、蓄热式燃烧等燃烧方式处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,每套燃烧设施可设置一条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气管。新项目的环评文件中必须讨论排气漏斗高度设置的合理性。禁止使用其他排气口、排气口。
排气漏斗应配备符合《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 T397)、固定电源和固定安全人员通道的采样口和平台。
2. 经水幕法预处理的废气在进入吸附设备前必须进行除湿。采用吸附法处理废气,不具有解吸功能,吸附剂负荷不小于1m3 / 10000m3/h设计风量。吸附装置的气体通过速度:颗粒碳不大于0.5m/s,其他吸附剂不大于0.8m/s。吸附剂和干燥剂的灌装数量、更换期限、购买发票、转让处置等必须准确记录,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。
3.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企业应定期更换活性炭。废弃活性炭必须按照《危险废物规范管理》进行管理,如实记录其使用、更换周期、购买发票、转让和处置情况。
企业应当在运行现场公布污染控制设施的工艺流程、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,如实记录控制设施的能耗、燃烧温度等关键技术指标,立项、立项、保存。不少于三年。
4. 所有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生产场所和区域,都应当设置废气收集系统,收集到位的废气,并将其引入废气处理设施。收集管道应标明废气流向。废气收集系统、处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、关时间必须如实记录,记录存续期不得少于3年。设施设备的开、关时间必须在操作规程中写明并明确公布。
5. 任何污染物,其瞬时排放浓度大于非甲烷总烃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乙酸、乙酸甲酯、乙酸乙酯、丙酮和环己酮等非甲烷排放标准值的2倍,除气密性设施外,均被认为是不合格的。
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日常维护,防止泄漏。
6. 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材料和辅料在使用、储存、转移、回收、废弃和处置过程中必须按要求进行密封,以减少材料的挥发性损失。
7. 必须关闭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生产车间(或生产设施),禁止露天喷漆,作业平稳、干燥。不能密封的部位应安装气幕、软幕或双门,以减少废气排放。在正常生产条件下,封闭区域的门窗可能被打开或损坏,这被认为是不符合密封要求的。如果需要打开,必须设置两扇门。
8. 油漆残渣、含油墨、有机溶剂、洗涤剂和废弃物的替代性VOC吸附剂以及其他含危险废物的VOC,生产后应立即密封或储存在密封的容器和袋内,储存和传递时不得打开。